(2016)辽0114民初1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安旭光、王妮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安旭光,王妮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22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阎明,职务系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安旭光,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滨海城**栋*单元*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王妮妮,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城山胡同**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安旭光、王妮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崇邦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孟秋、人民陪审员陈颖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崇邦代理审判员 孟 秋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