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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鹏辉与尚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辉,尚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464号申请人高鹏辉,男,1942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岐山县。被申请人尚海斌,男,生于1974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申请人高鹏辉与被申请执行人尚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申请有误,请求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终本次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