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执682号之一

宋国福与唐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国福,唐振东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国福,男,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唐振东,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宋国福与唐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振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