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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曲云雷与许一选、张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云雷,许一选,张素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9909号原告:曲云雷,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其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一选,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张素雪,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曲云雷诉被告许一选、张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宝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曲云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一选、张素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云雷起诉称: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小爪,截至2015年10月共欠原告货款147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之后,两被告至今未支付该货款。故诉请判令:一、被告许一选、张素雪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47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许一选、张素雪承担。原告曲云雷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用以证明被告许一选、张素雪欠原告货款的事实;4.送(销)货单,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事实。被告许一选、张素雪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一选、张素雪向原购买小爪,截至2015年10月7日共欠原告货款147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农历春节(2016年2月8日)前支付100000元,自2016年2月份开始每月28日支付50000元。另查明,2016年2月9日至2016年9月26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许一选、张素雪欠原告曲云雷货款1477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付。原、被告约定分期付款,截至原告起诉时,两被告应付未付到期货款的金额为450000元,已达到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原告可要求两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两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原告的损失。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47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因两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以每期应付未付到期货款为基数,自每期逾期的次日起计算至本案起诉前一日(2016年9月25日)止,合计7781.67元;此后的利息损失,以应付未付到期货款4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许一选、张素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曲云雷货款1477000元并赔偿损失(其中,2016年2月9日至2016年9月25日,每期应付未付到期货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合计7781.67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曲云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3元,减半收取9271.5元,由许一选、张素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