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91民初字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克勇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民初字1778号原告:张克勇,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湾村。法定代表人:王诗前,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克勇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湾居委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徐民再提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克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张鹤,被告刘湾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克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81.31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4.63万元(81.316万元*6%*3);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09年11月19日、2010年4月6日将其开发的香堤园小区房屋4套售予原告,并开具售房收款收据,其中有三套分别为三号楼2-101室、三号楼2-201室、十号楼4-101室,面积均为100平米,另外一套当时没确定具体房间,口头约定为三层以下100平米房间。该小区建成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购房产,但遭被告拒绝,因其案涉房产为小产权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0797号案件中,张克勇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刘湾居委会、赵云峰、王传雷民间借贷纠纷,在该案审理中,张克勇多次陈述了其借款给王传雷、以案涉刘湾居委会房子作担保的过程,并主张刘湾居委会为借款人、王传雷和赵云峰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与张克勇一并起诉、本院合并审理的柳方红案,也已有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了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克勇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张克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95元,本院已经退还原告张克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锴代理审判员 徐 璩代理审判员 刘小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