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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代东明与代六、孔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东明,代六,孔祥生,杨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716号原告:代东明,农民。被告:代六,农民。被告:孔祥生,农民。被告:杨海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东明与被告代六、孔祥生、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东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东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代东明负担。审 判 长  邱天洪审 判 员  贾 浩人民陪审员  李国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