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代东明与代六、孔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东明,代六,孔祥生,杨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716号原告:代东明,农民。被告:代六,农民。被告:孔祥生,农民。被告:杨海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东明与被告代六、孔祥生、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东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东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代东明负担。审 判 长 邱天洪审 判 员 贾 浩人民陪审员 李国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