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某辉走私武器、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辉
案由
走私武器、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辉,男。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羁押,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逮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辉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辉受朋友黄某强(男,5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雇请帮其从香港走私仿真枪到深圳,黄某强许诺给其每支手枪300港币的带工费。2016年3月1日,黄某强在香港上水将一个装有仿真枪的背包交给被告人陈某辉,该背包内有保鲜纸包好的8支仿真手枪,另有用来遮挡仿真手枪的四罐奶粉及两袋麦片。两人约定过关后在福田口岸10号门交货。随后,被告人陈某辉将上述仿真枪中的两支藏匿于其腰部的腰封内、行李携带剩余6支仿真枪,经福田口岸入境,走无申报通道过关,被海关查获。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8支枪形制品中,7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为枪支,1支为仿真枪。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辉逃避海关监督,走私武器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辉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辉受朋友黄某强(男,5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雇请帮其从香港走私仿真枪到深圳,黄某强许诺给其每支手枪300港币的带工费。2016年3月1日,黄某强在香港上水将一个装有仿真枪的背包交给被告人陈某辉,该背包内有保鲜纸包好的8支仿真手枪,另有用来遮挡仿真手枪的四罐奶粉及两袋麦片。两人约定过关后在福田口岸10号门交货。随后,被告人陈某辉将上述仿真枪中的两支藏匿于其腰部的腰封内、行李携带剩余6支仿真枪,经福田口岸入境,走无申报通道过关,被海关查获。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8支枪形制品中,7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为枪支,1支为仿真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于2016年3月3日立案侦查。2.扣留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仓储凭证。证明:2016年3月1日扣留、3日依法扣押了涉案枪支8支。暂存于XX物流仓。3.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表及照片、检查人身记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3月1日,当事人陈某辉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H089XXXX203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其腰部查获疑似仿真枪2支,在其所携带入境的行李内查获疑似仿真枪6支。皇岗海关于当天将该案移交皇岗海关福田缉私科,同日福田缉私科对该立案调查,遂将其行政扣留。4.被告人陈某辉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照片。5.缴获的仿真枪照片。经被告人陈某辉确认。6.通关记录。证明:陈某辉曾被退运41次、移送缉私1次,行政处罚2次。7.被告人陈某辉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工作,主要是做水客,帮人带货来深圳。2016年2月29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香港商会剑桥广场遇到了黄某强,我以前认识他。我问黄某强有没有货要带,黄某强说有仿真枪可以让我带,我问他带仿真枪有多少报酬,他说每支仿真枪可以给我300港币“带工费”,我问他有多少支,他说有6支让我带,我就同意帮他带,并约好第二天早上和他在上水站附近的XX茶餐厅见面,时间定在早上5点钟。2016年3月1日早上5点钟,黄某强就来了。黄某强交给我一个黑色背包,我打开看。里面有8支仿真枪,还有4罐奶粉2包麦片,我问他为什么比约定的6支仿真枪多了两支,他说有个人没有来,就让我多带2支,多给我600港币报酬,他说背包里的奶粉和麦片可以遮挡一下仿真枪。我就背着有8支仿真枪的背包去到香港XX支线管制站,在管制站的洗手间里,我把两支仿真枪放在腰部的腰封里,腰封是已经准备好的,黄某强交给我的背包里已经放着腰封。准备腰封是为了方便藏匿仿真枪。8.(深)关(缉)鉴(痕检)字【2016】17号《鉴定文书》。证明:涉案的8支疑似枪支中有7支为枪支,1支为仿真枪。其中,1号检材平均枪口比动能为2.44J/cm2、2号检材平均枪口比动能为2.99J/cm2、3号检材平均枪口比动能为2.15J/cm2、4号检材平均枪口比动能为2.93J/cm2、5号检材平均枪口比动能为2.56J/cm2、6号检材平均枪口比动能为3.97J/cm2、7号检材平均枪口比动能为9.31J/cm2、8号检材由于弹匣损坏,无法正常击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辉为他人携带枪支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辉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枪支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作 洲审 判 员 邱 彩 丽代理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慕锋(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