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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熊韩军、徐全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熊韩军,徐全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23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485705614W。委托代理人:方诒善,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杰,该行职工。被告:熊韩军,私营企业主。被告:徐全民,公务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诉被告熊韩军、徐全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方诒善、刘杰,被告熊韩军、徐全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熊韩军、徐全民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熊韩军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熊韩军向原告贷款5万元,用于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7.65%。原告依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被告熊韩军辩称,我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我现在经济状况不好,请求银行方面给我时间慢慢还。被告徐全民辩称,对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我会敦促熊韩军尽快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熊韩军签订编号为34020120150046375号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熊韩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贷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购买茶叶,贷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0%。合同第三条约定: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合同第五条约定: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合同第六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被告徐全民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原告依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熊韩军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人承诺书、借款凭证、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等材料及原告代理人、被告的陈述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熊韩军、徐全民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定向被告熊韩军发放贷款5万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本息,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全民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熊韩军没有偿还借款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徐全民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依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熊韩军、徐全民负担。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