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733号原告:蒋某,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某,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英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晓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晓英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晓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晓英负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