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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733号原告:蒋某,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某,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英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晓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晓英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晓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晓英负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