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雷雷与谷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雷,谷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052号原告:杨雷雷,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谷胜华,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杨雷雷与被告谷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杨雷雷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雷雷负担。审 判 长 马会婷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侯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