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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雷雷与谷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雷,谷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052号原告:杨雷雷,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谷胜华,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杨雷雷与被告谷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杨雷雷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雷雷负担。审 判 长  马会婷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侯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