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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布拉伊木·艾麦尔,平凉商城综合批发市场,郑龙,马天亮,刘忠平,马军林,朱绍慧,杨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2734号原告:伊布拉伊木·艾麦尔。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吾提·斯依提。被告:平凉商城综合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黄登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龙。被告:马天亮。被告:刘忠平。被告:马军林。被告:朱绍慧。被告:杨福平。上列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登明,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布拉伊木·艾麦尔与被告平凉商城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平凉商城)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吾提·斯依提,被告平凉商城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登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布拉伊木·艾麦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9.6元、误工费4500元、丢失上衣2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原告与同伴三人经城管大队指定,到平凉商城摆摊卖馕。商城工作人员不让原告在指定地点摆摊,原告正要离开时,商城工作人员围住原告,被告郑龙持一方形钢管打伤同伴之一艾海提·买买提头部、腰部,随后被告马天亮、刘忠平、马军林、朱绍慧、杨福平也上前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受伤。事后,原告到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在城管大队指定的地点卖馕无任何过错,六被告无故滋事殴打原告,被告平凉商场对其职工管理不力,均应承担���偿责任。现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被告平凉商城等七被告共同辩称,被告郑龙等人是平凉商城的员工属实。事发当天,原告与其同伴三人在南门什字卖馕,城管让原告去市场卖馕,原告误解成去平凉商城南门卖馕。在商城南门摆摊势必影响到商城的进出。原告先和搬运东西的人发生纠纷并被30多名群众围攻,后来商城员工出来劝阻时,原告又叫来其同伴,被告为了避免员工受伤而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去医院检查身体基本无恙。被告认为原告应该自行承担担50%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依法进行核算后确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9日15时30分许,原告伊布拉伊木·艾麦尔与其同伴在平凉商城南门摆摊卖馕。商城工作人员出于管理需要对原告等劝离时发生争执,被告郑龙持一方形钢管对原告同伴之一艾海提·买买提的头部、腰部各击打一下,被告马天亮、刘忠平、马军林、朱绍慧、杨福平也上前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事后,原告到平凉市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920.4元(其中被告垫付750.8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郑龙、马天亮等六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管理职责时,殴打致伤原告,被告平凉商城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核定为920.4元。原告无证据证实其精神也遭受严重损害,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衣服丢失损失无证据证实,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根据其误工时间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原告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有误工的事实,故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的事实,对营养费亦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但没有证据佐证,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平凉商城综合批发市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伊布拉伊木·艾麦尔医疗费920.4元(已付750.8元,再付169.6元);二、驳回原告艾海提·买买提要求被告郑龙、马天亮、刘忠平、马军林、朱绍慧、杨福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伊布拉伊木·艾麦尔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工费、营养费及衣服丢失损失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艾海提·买买提负担574元,被告平凉商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