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秀荣与周化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秀荣,周化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298号申请执行人:江秀荣,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周化志,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江秀荣与被执行人周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