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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瑞民与李钢、陈亮、庄希露、陈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瑞民,李钢,陈亮,庄希露,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钱瑞民,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钢,男。被执行人:陈亮,男。被执行人:庄希露,男。被执行人:陈曦,男。本院在执行钱瑞民与李钢、陈亮、庄希露、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