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潘林与刘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刘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4756号原告:潘林,男,1985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岩,男,1984年10月27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潘林与被告刘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林到庭,被告刘岩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潘林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现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0日,被告在开饭店时从原告多次进货,累计货款30700元,已还款700元,下欠30000元货款至今未还,由被告出具欠条为凭,过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刘岩未到庭,通过电子账单证明已还款29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被告在开饭店时从原告处进货,累计欠货款30700元,并出具条据:“欠条今本人刘岩欠潘林货款叁万零柒佰元正(小写30700元)于2016、5、5前付清。2016、3、15、刘岩”。后被告还款700元,下欠30000元货款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0000元,被告刘岩向本院提交电子账单证明已还款29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还29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1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货物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刘岩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潘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潘林货款人民币27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鹏程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