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亚莉与胡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莉,胡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968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莉,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徐利锋,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小峰,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王亚莉与被执行人胡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胡小峰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亚莉借款本金94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940000元借款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并对被执行人胡小峰质押的“奔驰”牌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1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941元。申请执行人王亚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王亚莉书面申请,我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小峰所有的宁A××××ד奔驰”牌房车一辆进行拍卖,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王亚莉向我院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537000元接受该拍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胡小峰所有的宁A×××××号“奔驰”牌房车一辆作价537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亚莉抵偿欠款53700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941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