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莉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25号原告王莉,女,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俊杰,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商丘市。原告王莉诉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一案,原告王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莉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