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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莉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25号原告王莉,女,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俊杰,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商丘市。原告王莉诉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一案,原告王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莉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