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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彭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3民初230号申请人:彭某某,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申请人:罗某某,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陆河县支行账户62×××28的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粤B×××××小型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陆河县支行帐户62×××28的存款28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彭某某所有的粤B×××××小型轿车一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武志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桂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