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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黄叶风、谷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黄叶风,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蔡忠明。被执行人:黄叶风,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谷健,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叶风、谷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