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2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口岸小区9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2867141-6。法定代表人:邹文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北磨4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B2434129-9。负责人:李建生,主任。上诉人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6年8月25日上诉人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定代表人邹文通收到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2016年9月5日上诉人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7402元,2016年10月8日上诉人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理认为,因上诉人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莆田市九八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荔 琼审 判 员 王 力 勇代理审判员 林��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凯 丽附:与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驳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七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