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东平与艾以荣、徐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平,艾以荣,徐永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3492号原告:王东平,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艾以荣,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徐永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王东平与被告艾以荣、徐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徐永俊归还原告王东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艾以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徐永俊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王东平出具借条一份,向其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艾以荣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徐永俊、艾以荣均未能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东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艾以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徐永俊、艾以荣负担;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丽燕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霁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