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伍忠云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61号罪犯伍忠云,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8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忠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伍忠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忠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93.7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庄洞村民委员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司法局宝坛司法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忠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