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费振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279号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区1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振兴,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费振兴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纪俊生审 判 员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