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98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98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魏纲,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城,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依法受理了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城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50979.5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