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奇台县中心团场109社区中盛农副产品购销站诉丁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中心团场109社区中盛农副产品购销站,丁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76号原告:奇台县中心团场109社区中盛农副产品购销站,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奇台农场109社区。经营者:雷兴忠。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被告:丁建忠,男。本院于审理原告奇台县中心团场109社区中盛农副产品购销站诉被告丁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中心团场109社区中盛农副产品购销站撤诉。本案诉讼费398元,邮寄费160元,合计5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