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云与王有兵、宁夏中卫市大兴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王有兵,宁夏中卫市大兴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1955号原告:刘云,男,生于1955年4月1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有兵,男,现年55年,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宁夏中卫市大兴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超,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王有兵、宁夏中卫市大兴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杨晴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