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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余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余奎,蔡秀云,蔡碎青,薛迪洪,虞智佩,余万松,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60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3123-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一楼南首。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云津,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余奎,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蔡秀云,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碎青,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薛迪洪,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虞智佩,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余万松,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31535-2),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碎青。被执行人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61974-3),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下宋公路边。法定代表人余万松。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90084-3),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蔡碎青。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余奎、蔡秀云、蔡碎青、薛迪洪、虞智佩、余万松、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陈余奎、蔡秀云偿还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期内利息6500元、逾期利息(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1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余奎、蔡秀云偿还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4000元;三、被执行人蔡碎青、薛迪洪、虞智佩、余万松、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30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薛迪洪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东沿村上旺路545号(产权证号:00××91);被执行人蔡碎青名下有一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安阳街道上望蔡宅村(产权证号:00005284,抵押于农商银行瓯海支行);被执行人陈余奎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大道聚鑫城3幢三单元1701室(产权证号:000182837,抵押于民生银行塘下支行)、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望江街24号(产权证号:00212923,抵押于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产权证号:00220587,抵押于华夏银行温州支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被执行人蔡秀云、虞智佩、余万松、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在瑞安市范围内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余奎、蔡秀云、余万松在银行有存款,经扣划,扣除本院执行费、诉讼费后尚无多余案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蔡碎青、薛迪洪、虞智佩、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28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高雅织带商标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虞智佩名下有牌号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浙C×××××普瑞维亚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蔡秀云名下有牌号浙C×××××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蔡碎青名下有牌号浙C×××××梅萨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陈余奎、薛迪洪、余万松、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7月6日,本院向平阳县城乡建设档案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名下有七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宋桥镇下宋开发区(产权证号:09a00170**)、平阳县第一农场(产权证号:019853、019854、019855)、平阳县第一农场四作区(产权证号:0910000519、0910000003、0910000521、0910000520),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2016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函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店下镇阮洋村1号地块(土地证号:鼎国用2010第11**,抵押于华夏银行温州支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闽J×××××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股客车、闽J×××××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闽J×××××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2016年8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定于2016年10月17日前支付36万元(已支付);于2016年10月22日前支付5万元(已支付)、11月17日前支付19万、2016年12月17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月17日、2月17日、3月17日前各支付10万元,4月17日前支付未偿还利息。若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偿还部分申请法院一性次执行剩余款项。以上事实有“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余奎就案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第一、二期案款41万元,因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6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