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亢其才与被告临泽县中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其才,临泽县中医医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729号原告:亢其才。被告:临泽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张爱民。原告亢其才与被告临泽县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亢其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亢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