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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亢其才与被告临泽县中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其才,临泽县中医医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729号原告:亢其才。被告:临泽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张爱民。原告亢其才与被告临泽县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亢其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亢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