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章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9414号原告: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林、胡秋建。被告: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杰。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建、马亚林,被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2、婚生女张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贴补抚育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如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2。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亦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体会原告怀孕之苦,反而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发生冲突,使得双方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感情和即将出生的孩子,多次忍让被告,但却遭来被告的变本加厉。在原告生育之后,含辛茹苦的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因为琐事与原告产生矛盾,进而殴打原告。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更是不闻不问,未能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反而处处怀疑原告,使得原告彻底对这段感情丧失了信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贵院。被告张某1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合,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建立了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是好的。对于小孩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处理,因为不同意离婚,故暂时不予答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如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2。原、被告婚后关系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加盖如皋市档案馆证明专用章)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并生育了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就该事实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О二О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魏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