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8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陈政艳与被告沈阳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陈政艳,沈阳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083号原告王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陈政艳,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军、陈政艳与被告沈阳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宫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陈政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陈政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宫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凯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