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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鲍建新与叶跃飞、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新,叶跃飞,徐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4048号原告:鲍建新,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龚志坚,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跃飞,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徐丽芳,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姜洪,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建新为与被告叶跃飞、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56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自2016年4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建新的委托代理人龚志坚,被告徐丽芳的委托代理人姜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跃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公告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20日,叶跃飞与原告对欠款进行结算,并由叶跃飞出具欠条:今欠鲍建新人民币56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所欠款项已付4000元,尚有1600元未付清。2013年3月27日,被告叶跃飞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0元,款以现金交付。借款后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另查,两被告于1987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28日协议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跃飞、徐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鲍建新欠款本金71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鲍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跃飞、徐丽芳共同负担(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邱霜玮人民陪审员  曹开贵人民陪审员  彭小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