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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7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胜昔与朱吉生、凌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昔,朱吉生,凌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胜昔,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吉生,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凌志萍,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王胜昔与朱吉生、凌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朱吉生、凌志萍归还申请执行人王胜昔借款200000元、利息15050元及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但被执行人朱吉生、凌志萍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吉生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2号1幢104室房屋,但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22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胜昔同意不经第三次拍卖直接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吉生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2号1幢104室房屋作价2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胜昔抵偿债务215050元(差价部分扣除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多退少补)。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胜昔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胜昔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