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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辽1282执45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