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林益超与黄种化、吴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益超,黄种化,吴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3219号原告:林益超,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种化,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晋龙,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益超与被告黄种化、吴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益超、被告黄种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晋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益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种化偿还林益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吴晋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林益超对利息部分变更诉讼请求为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黄种化向林益超借款100000元,由吴晋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黄种化、吴晋龙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给林益超收执,约定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每月付息一次,借款期限为不定期借款。现林益超急需用款,黄种化、吴晋龙未能偿还.黄种化辩称,其向林益超借款是事实,但已偿还林益超利息66000元,一部分通过银行汇款,一部分是现金支付,一部分是手表抵债。林益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协议等证据。黄种化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吴晋龙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林益超提交的上述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4日,黄种化向林益超借款100000元,由吴晋龙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由黄种化、吴晋龙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给林益超收执。借条主要内容:“借条因资金需要,兹向林益超借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借款月利率按肆%支付利息,壹个月支付一次利息。上述借款由吴晋龙作为担保人,到期借款人未还清,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追讨借款的一切费用)。借款人:黄种化2014年3月14日担保人:吴晋龙”。借款后,黄种化偿还林益超利息计66000元,尚欠本金10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能偿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林益超与黄种化、吴晋龙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黄种化与林益超约定按借款月利率4%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有息借贷。林益超只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种化与林益超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期间依法自林益超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开始起算,林益超在法定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吴晋龙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吴晋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种化追偿。吴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黄种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益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吴晋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吴晋龙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黄种化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黄种化、吴晋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月治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