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宋雪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雪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2383-2。法定代表人卢映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海滨,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清梅,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雪娜,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雪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宋雪娜已履行了交纳物业费义务,原告沅陵宏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宏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瞿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陵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