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顾相友申请执行嫩江县临江乡桦木村村民委员会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相友,嫩江县临江乡桦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顾相友,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临江乡桦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顾相友申请执行嫩江县临江乡桦木村村民委员会劳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9033.16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