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晓艳、汪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艳,汪磊,石琼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晓艳,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汪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石琼琼,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磊银行账户存款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冻结申请;全部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