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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治学与李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学,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749号申请人王治学,男,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李文学,男,生于1971年12月1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化,干部,住固原市区。申请人王治学与被执行人李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4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000.00元,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425.00元,以上标的全部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学工资被另案冻结,其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执行线索,使得本案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7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