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艳新与冯志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新,冯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吴艳新,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冯志华,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吴艳新申请执行冯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志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