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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艳新与冯志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新,冯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吴艳新,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冯志华,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吴艳新申请执行冯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志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