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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秋平、郭建峰与张瑞、孟娜、贺志强民简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秋平,郭建峰,张瑞,孟娜,贺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827号之二原告白秋平,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郭建峰,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瑞,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孟娜,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志强,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秋平、郭建峰与被告张瑞、孟娜、贺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秋平、郭建峰撤回对被告张瑞、孟娜、贺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白秋平、郭建峰负担。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