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京凯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凯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117号原告:南京凯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地铁一号南延线小龙湾站。法定代表人:施翠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法定代表人:佘才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京凯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凯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凯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海南审 判 员 白文虎审 判 员 刘 凡人民陪审员 鲁美红人民陪审员 沈恒全人民陪审员 蔺 松人民陪审员 李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