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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才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4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才,男,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无业。2015年9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7日被逮捅。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才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刘某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才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刘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