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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锋纺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嘉祥制衣厂、刘团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华锋纺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泰兴市嘉祥制衣厂,刘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锋纺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徐华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庆东(特别授权),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泰兴市嘉祥制衣厂,住所地泰兴市。经营者马年章,泰兴市。被执行人:刘团结,××。本院在执行江阴市华锋纺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嘉祥制衣厂、刘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