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142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磊、陈思,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唐,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陵县三河镇枧田洲村老屋**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周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里巴巴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周唐立即偿还阿里巴巴公司贷款本金211284.6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9301.32元,逾期罚息105718.23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周唐立即支付阿里巴巴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暂合计:337804.1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周唐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双方签订《阿里信用贷款合同》1份(合同编号:100120140115007234S),约定:授信额度250000元,授信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贷款的初始日利率为0.0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14日。同日,阿里巴巴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周唐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14日,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11284.62元。阿里巴巴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周唐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阿里巴巴公司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有关逾期还款罚息,应以不超过年息24%为限。有关律师费,应按合同约定由周唐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1284.6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周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8元,由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6元,被告周唐负担人民币6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