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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桂莲与陈淑影、王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莲,陈淑影,王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莲被执行人:陈淑影、王彦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莲与被执行人陈淑影、王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刘   彦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海军  (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