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221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亮,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该社信贷员。被告:李玉平,男委托代理人:鹿秀梅,女,汉,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陆首才审判员 徐凤春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