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5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冠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肖叶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冠顺实业有限公司,肖叶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5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冠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凤凰岗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旺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兰,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叶基,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冠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叶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冠顺公司与肖叶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冠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叶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805元;三、冠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叶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四、冠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叶基支付2015年4月1日至5月3日的工资3839元;五、冠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叶基支付护理费450元;六、冠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叶基支付伙食补助费630元;七、冠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叶基支付医疗费6636元;八、冠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叶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1548元;九、冠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叶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十、驳回冠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冠顺公司负担。冠顺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肖叶基是冠顺公司加工部的一名普工,于2014年9月22日入职,2014年12月26日22时22分左右,肖叶基从冠顺公司逆行回家,与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冠顺公司认为肖叶基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也不应视同认定为工伤,因为肖叶基逆行回家的路线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工伤认定合理路线这一要求,合理的前提是合法,肖叶基逆行的作法系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所以肖叶基此次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肖叶基主张的工伤待遇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肖叶基2015年5月份就自行离职,也没有通知冠顺公司,至于肖叶基主张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冠顺公司实际并未收到,所以肖叶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冠顺公司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所以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又因为肖叶基是自行离职的,所以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冠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至第九项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肖叶基承担。肖叶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围绕冠顺公司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肖叶基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肖叶基于2014年12月26日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冠顺公司主张肖叶基所受事故伤害并非工伤,但却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工伤认定书被撤销或改变,且冠顺公司在仲裁时未对肖叶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提出异议,故对于冠顺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冠顺公司应向肖叶基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冠顺公司没有依法为肖叶基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4月3日,肖叶基以此为由向冠顺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冠顺公司应向肖叶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冠顺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冠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光明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