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学东与被申请人张立新、白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学东,张立新,白玉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1151号申请人方学东,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立新,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申请人白玉宝,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学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玉宝位于涞水县某某街某某某某北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方学东以李某某名下的位于112线南侧的房产一套(涞水县房权证涞水镇字第0***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某某名下的位于112线南侧的房产一套(涞水县房权证涞水镇字第0***2号)保全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