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刁守良申请执行黑龙江广宇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守良,黑龙江广宇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刁守良,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建华区中华街东市场小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祥小区6号楼1层18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兵义,男,汉族,1960年4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社区23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第(2014)齐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刁守良申请执行黑龙江广宇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和,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国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