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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779号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兴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胡鸿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顺,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小朋,男,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小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小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