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庆丰集团吉林省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吉林奥星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素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丰集团吉林省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奥星肥业有限公司,庞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庆丰集团吉林省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群,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奥星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发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庞素,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松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丰集团吉林省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奥星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素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庆丰集团吉林省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奥星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孝天 来源: